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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该如何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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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该如何进行注册?

作者:常德益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9 08:33:37

商标查询指的是常德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里有数,减少盲目性申请,降低商标注册风险,在大大减少申请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商标查询只能查询到已录入商标局数据库的商标资料,所以存在一定的空白期,也叫商标查询盲区,一般商标查询盲区是35个月左右的延期时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跟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所以,应当在申请之前进行商标申请查询,这样才能使该商标最大可能地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同时,一个注册商标从商标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的时间,如果注册的商标没有经过查询而被驳回,不仅浪费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由于对其商标最终能否获得注册没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使用其商标。

如果不进行查询而贸然使用,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利的局面:一是造成对他人的商标侵权;二是因商标最终无法获得注册而放弃使用,使已投入的商标宣传费用及已经建立的商誉化为泡影。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急于使用其商标,在使用之前进行商标查询是非常有必要的。商标注册查询可以到我司官网进行查询,我司提供免费的商标查询服务,另外我司提供知识产权一系列服务,包括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变更、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网红名字被抢注了要如何维权,注册商标权是保护品牌的重要方式,经商标管理部门授权后就具有商标权,而网红带来的流量是比较巨大的,有些会对网红的名称抢注商标权,那么网红名字被抢注了要如何维权?商标法规定,网红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权无效,商标权宣告无效后,网红可以注册商标权。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常德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古语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中国企业要顺利的扩张国际市场和有效地占领国际市场,企业必须提前、主动地注册涉外商标,才能在商品进入海外市场后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会因为被抢注或其他原因造成商标无法注册成功,而必须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保护好了商标就等于保护好了企业的利润来源和持续发展的机会,今天我司小编和大家分享下涉外商标注册。

涉外商标注册主要有两种途径,分别是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欧盟、香港、台湾等商标注册也归入此类)和马德里商标注册。本期主要是为大家分享下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的一些要点。逐一国家注册的优势在于:

1、申请灵活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进行逐一注册都不需要原属国的注册基础,企业想要申请什么样的商标、想要指定何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比较自由。因此,企业才能够做到商标先于商品进入海外市场,并能够对品牌进行扩大保护。

2、风险相对较小通过逐一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一般会在该国进行事先查询,申请人可以清地知道自身商标是否在该国遭到抢注,商标会有何种申请结果,在该国使用该商标是否会涉及侵权。

3、维权方便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通过当国知识产权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注册成功后不仅能够得到该国官方核发的注册证,遇到侵权问题能够及时出具专用要证明,避免损失扩大。另外,该事务所也会对此商标进行一定的关注,有侵权或他人恶意注册等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4、权利相对稳定商标在哪国申请便受到中国商标相关法律管辖,除权力人严重违反该国商标法律外,商标专用权会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另外注册商标快要超过有效期时,代理事务所一般会提醒续展,这是通过马德里注册所不能实现的。

5、注册范围广泛全球20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进行逐一注册,在此不多赘述。相比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则会更灵活、安全,同时能够进行更有效的后期关注,比较适合大型企业或者对维权要求比较高的企业或者没有原属国注册、申请却急需在海外使用商标的企业。有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认为某些国家暂时还没有业务发展需求,可以不做申请,仅注册目前意向发展的国家即可。

但现实情况是,品牌一旦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就更容易被抢注,特别是针对一些比较热门的出口国家,品牌知名度越大、抢注率越高。

即未经常德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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